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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地方关于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项目的支持政策归纳

发布日期:2016-05-27 13:37 浏览次数:文章来源:郑州鼎盛 作者:朱迪

导读:支持政策归纳 1)建设部规定垃圾处理项目可以有2530年的特许经营权,企业可垄断经营2530年; 2)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项目用地,若企业自行购买项目用地,可享受公益事业优惠用地政策。 3)当地政府每吨给予(北京3O元/吨)的垃圾处理费用补偿。 4)当地政府给

支持政策归纳

 
1

建设部规定垃圾处理项目可以有25—30年的特许经营权,企业可垄断经营25—30年;

2

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项目用地,若企业自行购买项目用地,可享受公益事业优惠用地政策。

3

当地政府每吨给予(北京3O元/吨)的垃圾处理费用补偿。

4

当地政府给予项目投资30%的补贴(北京市支持政策)。

5

水、电消耗按成本价计算。

6

在建设期政府提供国债资金支持和环保专项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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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银行资金支持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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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后,可申请科技创新资金和环保项目以奖代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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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见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政策文号摘录

 
1

《北京市将上调非居民垃圾处理费、排污费标准》[2013-12-12]“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费调整为30元/吨”。

2

《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2013-2015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市政府给予30%的投资补助,新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等5座设施”。

3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改投资[2015]445号)“开发银行加强信贷规模的统筹调配,优先保障ppp项目的融资需求。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ppp项目差异化信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建立绿色通道,加快ppp项目贷款审批”。

4

财政部《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15]158号)“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其中,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等”。

5

财政部财建[2008]677号《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国家财政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与推广利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坏境防治法》第46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工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理”。

7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所称的“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是指利用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的再生建材以及新型节能建材。规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企业扩大产能贷款贴息;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推广利用奖励;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研究与智能;财政部批准的与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利用相关的支付。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08]117号《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把产品原料70%以上利用建筑垃圾列入优惠目录。

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建筑垃圾列为其它废渣)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中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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